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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1-1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率、服务一线的公用房产管理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2008标准)有关规定,结合竞彩篮球推荐公共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中医学院公共用房(以下简称“公房”)是指除职工住房以外的学校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修订学校公房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审定全校各类公房的调配方案,研究处理公房管理与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和实施,对违规使用公房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房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职责。代表学校负责对全校公共用房的验收登记、产权申报与管理、调配方案的拟定、使用协议的签订与租金的核定、有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等工作;负责对房屋使用状况的界定与维修管理、危房的组织界定工作;负责对房屋的报废处理、规划范围内废旧房屋的拆除组织工作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公房使用遵循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逐步树立房屋资源使用的成本核算观念,形成房屋使用的约束机制。

第六条  根据房屋的使用性质,学校公房可分为党政办公用房、二级教学单位办公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生活保障用房、商业产业用房。根据类别分别实行定额管理和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校党政领导和各机关部门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其定额用房的面积按学校下达的人员编制进行核算,定额内用房的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办公用房,指院、系、部、所党政办公用房和教师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等。其定额用房的面积按教职工人员编制进行核算,定额内用房面积免缴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九条  科研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学校成立的科研单位(研究所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学校下达的科研人员编制及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等因素和设备配备情况核算定额用房,定额内用房面积免收房产资源调节费。

承担的科研任务的项目组使用的科研用房,按科研经费的到帐和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定科研用房面积,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其中,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学校确认的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用房,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减免额度。

科研用房的定额标准根据上述原则,由科技处牵头提出定额方案,报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教师休息室、图书馆、信息与网络中心、实验中心、会堂、体育场馆等。学校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合理规划、控制规模。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配置参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房是指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生活保障的用房。包括卫生所、幼儿园、食堂、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公寓、配电房、水泵房、浴室、车库等用房。学校对此类用房不核定定额面积,但对其要合理规划、控制规模。

第十二条  商业产业用房是指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各类用房。包括实体用房、生产和经营服务用房,单位或个人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用房。上述用房应采取租赁形式,由后勤管理处收取房租和配套设施费。

第十三条  纳入公房定额管理的核算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无编制单位原则上学校不安排用房。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自行确定各类用房的布局,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将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报送学校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公共用房资源共享。用于全校共享的会议室和教室等不列入各单位用房核算面积;对于无编制又需要挂牌和办公场地的单位,学校鼓励多个单位共享用房。

 

 

第三章  产权、调配及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产权管理

(一)学校新建的各类公房,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移交给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凭后勤管理处开具的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勤管理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产权手续。

(二)经组织相关专家和校内有关部门监定,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公房,经学校批准后,后勤管理处进行报废处理,核销固定资产账目及产权关系。对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类同报废程序处理。

(三)未经申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将所使用的公用房屋作为资产投资、联营、入股、质押等。

第十七条  调配管理

(一)各类公用房屋(含新建、扩建)的调配由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配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后实施。同时,根据核定的公用房屋栋号、建筑面积、使用用途等,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

(二)学校各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调整公用房屋的使用权,各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转借、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

(三)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借(租)的公用房屋,与河北中医学院是借(租)用关系,由后勤管理处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与有关单位签订借(租)用协议。

(四)各单位对富余的公房应主动交回学校,由学校重新组织调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抢占公用房屋。

第十八条  使用管理

(一)为确保各类用房的功能,各单位不得改变已核定的房屋用途,尤其不得将教学、科研和服务性用房改作它用。各单位确需对用途作出调整、变更,应书面申报,经学校研究批准后,与后勤管理处重新签订有关使用协议。

(二)对现有公用房屋的改建、维修、装修方案,须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个人)在方案未报或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单位(个人)负责。

(三)各单位要对利用率低、摆放闲置设备(施)或杂物、长期空关的房屋进行清理,以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房源。在核签使用协议过程中,学校会不定期对公用房屋的使用率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界定,收回确属使用率长期很低的房屋,进行重新调配。

(四)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污染环境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生产活动;

(五)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公用房屋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

(一)各有关单位要对所使用的房屋负安全责任。

(二)各单位要明确有关负责人,对本单位所使用公用房屋的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公用房屋使用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重点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公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实行学校和院(系)、机关部(处)两级管理,学校对各单位实行用房总量控制,下达公房核算定额面积,其中对定额内用房免于收费,对超额用房,各单位要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超定额的用房应交回学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需向学校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用房产资源调节费(超过定额的面积)的收费标准为:8/月·平方米,由学校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当年额定标准。公用房产资源调节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管理,各单位可用科研经费、创收收入或行政办公等经费缴纳;不主动缴纳的,财务处可在各单位相关经费中扣除,所收“房产资源调节费”纳入学校房屋维修基金。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进行自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采取措施自行整改。对存在问题不及时组织整改的,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发限期整改通知,有关单位(个人)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主动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反规定不及时整改、疏于管理、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由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处理意见。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房的核定面积均指“使用面积”,门厅、走廊、卫生间、楼梯、配电室、水泵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部分均不计入各单位的用房面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 10月1日起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河北中医学院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2013年试行)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2008标准)文件精神,根据《河北中医学院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河北中医学院公共用房的实际情况,核定各部门和各院系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一、学校党政办公用房

学校党政办公用房:含学校机关各单位办公室及附属用房、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学校直属单位办公室及其附属用房。其用房使用面积定额为:

处级:12平方米/

其他人员:6平方米/

机关个别单位的特殊用房(如用于保存全校性档案资料的档案室、资料室及其附属用房)由学校公共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视需要及房源情况另行配置。

二、院系办公用房

院系办公及用房:含党政办公用室及附属用房、教师办公用房。院系办公用房定额按以下标准进行配置:

1)党政办公用房:

处级:12平方米/

  其他人员:6平方米/

会议接待人均2平方米

2)教师办公用房:

  授:12平方米/

副教授:10平方米/

讲师及其他:6平方米/

3)“双肩挑”人员用房:

因工作需要在不同单位(指机关和院系)兼任行政职务的,可按照本定额标准,在教授学科所在院系重复计算用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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